最近涉及一桩劳动纠纷仲裁案件,被申请人(即雇主/公司)和申请人(即员工)在微信聊天里的原话内容是:申请人:“最后,我想和您初步沟通一下薪资待遇,这事绕不过去,毕竟要吃饭养家。”被申请人回复:“目前给出的是 15 万”。现在仲裁争议点在这“15 万年薪”是“15 万除以 12 个月,月薪 1.25 万元”还是“15 万年薪包含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和奖金”。由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,且申请人发现公司对不同员工欠薪 3-8 个月是大范围现象,也为按规定缴纳社保,以及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后,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会面临巨大的风险,因此在工作 36 天否主动提出离职。要求公司支付 36 天工资 15500 元,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财务给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了 655 元工资,是的,您没看错,就是 655 元。因此,这种恶心人且毫无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公司被申请人进行了仲裁诉讼。另外,公司还提出了“10 天迟到早退”、“9 天矿工”的证据,即一份手写的所谓考勤记录。由于公司并未要求申请人进行指纹打卡,申请人在此 36 天工作期间有大部分时间上午八点半上班,下午六点下班,其中有几天因公外出办事。